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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 2002-07-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铁路沿线河道采砂、高坡开荒种地等现象屡禁不止,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铁路桥梁垮塌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铁路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铁路地界以内、路堤边坡及路堤坡脚、排水沟外线2米以内、平原和丘陵地区的路堑边坡及堑顶以上10米以内、山区的路堑边坡及分水岭以下范围,严禁耕种、放牧。 
  二、铁路地界以内、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房屋周围20米范围内、地下严禁采矿。 
  三、铁路路基及沿线通信、信号、供电等设施周围禁止挖土、建房、种植高大乔木。 
  四、对铁路桥梁上下游采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桥长500m及以上的特大桥,在桥梁上游500m、下游5km范围内严禁采砂,5k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5m。 
  (二)桥长100m-500m的大桥,在桥梁上游500m、下游3km范围内严禁采砂,3k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3m。 
  (三)桥长100m以下的中、小桥,在桥梁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严禁采砂,500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2m。 
  (四)对于河床坡度大,河床下切严重,依照上述禁采范围已不能确保桥梁安全的,应由桥梁设计、管理单位会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实测数据和科学检算,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实验,确定桥梁上下游禁采范围。 
  五、禁止在铁路沿线两侧各20米以内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路基排污放水、抛扔杂物,不得向铁路桥涵等排水设施超设计标准流量排水。 
  六、铁路桥梁上游水库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铁路部门工作,泄洪前24小时应通知铁路主管部门。 
  七、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应及时向铁路主管部门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预报。 
  八、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制止对铁路设施的破坏行为。 
  九、省政府确定省经贸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设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落实到人,负责与铁路部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确保铁路设施安全。 
  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铁路部门,每年汛前、汛期分两次对影响铁路设施安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并与辖区内铁路单位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十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理巡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对管理和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告 
 
 
2002年7月5日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铁路沿线河道采砂、高坡开荒种地等现象屡禁不止,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铁路桥梁垮塌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铁路地界以内、路堤边坡及路堤坡脚、排水沟外缘2米以内、平原和丘陵地区的路堑边坡及堑顶以上10米以内、山区的路堑边坡及分水岭以下范围,严禁耕种、放牧。 
  二、铁路地界以内、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房屋周围20米范围内、地下严禁采矿。 
  三、铁路路基及沿线通信、信号、供电等设施周围禁止挖土、建房、种植高大乔木。 
  四、对铁路桥梁上下游采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桥长500m及以上的特大桥,在桥梁上游500m、下游5km范围内严禁采砂,5k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5m。 
  (二)桥长100m-500m的大桥,在桥梁上游500m、下游3km范围内严禁采砂,3k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3m。 
  (三)桥长100m以下的中、小桥,在桥梁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严禁采砂,500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2m。 
  对于河床坡度大,河床下切严重,依照上述禁采范围已不能确保桥梁安全的,应由桥梁设计、管理单位会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实测数据和科学检算,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实验,确定桥梁上下游禁采范围。 
  五、禁止在铁路沿线两侧各20米以内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路基排污放水、抛扔杂物,不得向铁路桥涵等排水设施超设计标准流量排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理巡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管理和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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