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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 2008-06-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抚顺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对其(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区位重要、森林植被易遭破坏的林地进行封山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或者限制放牧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封、育、管并重,恢复生态与保护农民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扶持禁牧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做好舍饲圈养技术服务工作。
  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公益林地、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商品林中的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和其它生态脆弱区域“的淋地为本市封山禁牧呕,实行全年禁牧。
  封山禁牧仅以外的林地,在l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期间实行禁牧,6月1日至10月31日可根据载畜量适度放牧。

    第六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它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期限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   建立封山禁牧责任制。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封山禁牧分别由国有林场、村级组织;私营林场以及林农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

    第八条   乡(镇)林业站以及国有、集体和私营林场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监督、制止禁牧区内的放牧行为。

    第九条   封山禁牧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舍饲圈养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封山禁牧过、禁牧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砍柴;
  (二)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禁牧标志和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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