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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0 生效日期: 2002-02-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48号
银发[20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2年2月2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2)。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应下调,五年期以内由现行的5.31%降为4.77 %,五年以上由现行的5.58%降为5.04%。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再贴现利率保持不变。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2.25%下调为1.71%,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2.52%下调为1.98%,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2.7%下调为2.16%,一年以内由现行的2.79 %下调为2.25 %。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现行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保持不变。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现行的4.59%下调到4.32%,八年期由现行的5.04%下调到4.77%。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送达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附表: 
  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附表略)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附表略)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附表略) 
  4.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附表略)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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