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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推进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档案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对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档案法》、《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我省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我省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我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我省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级领导人在我省和各市地活动的档案。
(四)保存在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形成满5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急需抢救的珍贵档案,以及反映各市地县重大活动、重大事项、重点人物等经省档案局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的重点档案。视省级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经费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考虑。
第三条 省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我省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省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档案馆馆舍、库房(含特藏库房)维修和改造由本级财政负担。
中央及省级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中央财政补助的和省级财政设立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
(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国家重点档案为目标的特藏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以及编制目录、张页号、著录标引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的制作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省外或国外的,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藏库改造费:指库房改造、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原则:
(一)奖补结合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分配按我省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优先支持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之外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重点支持贫困县的原则。考虑到各市地县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
第八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档案局按照分配和使用原则确定,并下达各市、县。
第九条 申报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时间及要求:
(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请中央财政设立和省级财政设立的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单位要分别填写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和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制定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一式10份);
(三)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档案事业规划,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
(四)市、地档案局对本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市、地财政局审核后,于当年4月30日前由市地档案局会同市地财政局向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审核汇总表》、《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汇总表》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五)《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和《黑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省级财政设立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对市地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委托有关专家或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批复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应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省级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和《黑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已批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补助经费。
(四)地方承诺资金支付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重点档案遭受损失。
(六)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我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 市(地)
县(市、区)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档案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制
表1-1
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库房建筑面积(㎡) | 其中:使用面积(㎡) | ||||||
馆藏档案总量(卷/件) | 其中:国家重点档案数(卷/件) | ||||||
项目申报理由、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 | |||||||
申请补助经费(万元) | 分类 | 总计 | 省级财政 | 地市级财政 | 其它 | ||
总计 | |||||||
抢救 | |||||||
保护 |
表1-2
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明细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全宗名称 | 抢救方式 | 抢救工作 内容 | 抢救数量(卷/件) | 申请经费(万元) | 实施周期(月) | |||
合计 | 省级财政 | 地市级财政 | 其他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合计 | |||||||||
表1-3
国家重点档案保护明细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净增保护容量(卷件) | 改造特藏库面积(㎡)/ 购置装具或设备等(台件) | 申请经费 | 实施 周期 (月) | |||
合计 | 省级 财政 | 地市级财政 | 其他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一 | 合计 | 一 | 一 | |||||
表1-4
审核意见表
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2、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
市(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抢救/保护数量(卷件) | 单位申请数(万元) | 省级审核数(万元) | ||||||
合计 | 省级财政 | 地市级 财政 | 其他 | 合计 | 省级财政 | 地市级 财政 | 其他 | |||
1 | 3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一 | 总计 | 一 | ||||||||
一 | 其中:抢救 | |||||||||
一 | 其中:保护 | |||||||||
1 | 申报单位1小计 | 一 | ||||||||
一 | 其中:抢救 | |||||||||
1.1 | 项目1 | |||||||||
1.2 | 项目2 | |||||||||
…… | …… | |||||||||
一 | 其中:保护 |
3、黑龙江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
县(市)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抢救/保护数量(卷件) | 单位申请数(万元) | |||
合计 | 省级财政 | 地市级财政 | 其他 | |||
1 | 3 | 5 | 6 | 7 | 8 | 9 |
一 | 总计 | 一 | ||||
一 | 其中:抢救 | |||||
一 | 其中:保护 | |||||
1 | 申报单位1小计 | 一 | ||||
一 | 其中:抢救 | |||||
1.1 | 项目1 | |||||
1.2 | 项目2 | |||||
…… | …… | |||||
一 | 其中:保护 |
(此表由未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地市级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档案抢救与保护项目进行汇总时共同填写,可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