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价联发[2006]25号
各建筑工程公司、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更好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保证建设工程生产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和哈尔滨市物价局研究决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部门负责对哈尔滨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成本投入进行价格认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成本投入必须进行价格认证。进行认证可以有效遏制伪劣消防设施的投入和提高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切实解决我市建筑工程中消防设施不按国家规定设计、不按标准投入、不按要求施工,致使建筑中消防设施投入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导致危害使用安全、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财产安全、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对于建立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二、价格认证人员要履行职责认真搞好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工程中消防设施成本投入进行价格认证。认证人员要具有国家注册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规范等法规进行认证。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好价格认证工作。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开发商,应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及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要配合好价格认证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成本投入的价格认证工作。公安消防相关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时,开发商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价格认证合格后的手续,方可受理。凡是不按规定和文件精神进行消防工程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消防部门不能进行消防验收。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哈尔滨市消防工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费价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工程价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是指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06年竣工待验收的,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以下简称消防工程)成本投入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 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下设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市消防价格认证工作,并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义务
委托方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中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时,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该项目建设工程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工程概况、消防系统竣工图、消防设施成本投入明细表;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所用消防设施及材料购置发票原件和原材料设备合格证等资料。
第七条 责任
委托方必须真实、准确地提供价格认证所需资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规定,由委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的程序
第八条 受理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接到《消防设施价格认证委托书》后,由下设的综合科了解工程概况,整理委托方提供的认证资料。
第九条 审核
审核由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下设的技术审查科进行。
(一)复核
对委托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二)勘验
1、 认证人员到现场对消防设施的品牌、型号等进行核验;
2、依据《消防系统竣工图》与《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计算、核对消防设备及材料数量;
3、详细记录消防工程实际投入消防设备及材料数量、品牌、型号,形成工程现场勘验记录。
第十条 编写价格认证结论书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下设的认证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审查科提供的资料,参考国内有生产经营资质企业的产品价格情况及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认证,编写《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必须由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各科室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从事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活动所收取的认证费用,按财政、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应当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工程价格认证工作,并出具规范的《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
《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四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应对所出具《消防设施成本投入价格认证结论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责令改正并通报或停职;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
(一)认证工作中,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不按程序鉴定或鉴定不认真的;
(三)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结论的;
(四)出具的认证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连续出现失误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六)索取、收受委托单位财物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规定的。
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价格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但由于委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1号。
联 系 人:刘伟晓 刘宇
联系电话:0451-8428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