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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主席陆兵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1 生效日期: 2007-11-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学习借鉴外省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经验,2007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我区部分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人赴有关省区进行学习考察。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形成了《内蒙古暨东北三省政府督查工作考察报告》并呈送自治区领导同志参阅。2007年11月6日,自治区主席陆兵在考察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督查工作十分重要,是推进政府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督查工作面广事多,各级要根据督查任务来确定和充实人员;督查人员工作量大并且要亲临一线调查,工作艰辛,要给他们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请各级督查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督查水平。”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主席陆兵重要批示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督查工作是政府决策与落实之间的重要工作环节,是领导行为和政府行为的体现,对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抓好督查工作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督查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建立督查室的要尽快建立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配有专职或兼职督查人员,所需编制内部调剂解决。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督查工作,以确保督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督查工作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充实督查人员。要教育督查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和现代科学技术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努力为督查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督查室负责人列席同级人民政府涉及决策部署、情况通报等方面内容的会议,安排督查人员跟随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为督查人员及时充分了解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创造条件。各级、各部门要为督查工作人员阅读文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请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将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主席陆兵重要批示精神情况,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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