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42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五条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除外),必须到市建交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必要时委托建设监理。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的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前款规定额度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亦须到市建交中心办理报建手续。”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开工许可证”修改为:“施工许可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42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