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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7]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切实做到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借鉴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坚持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矿石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在重点矿区,在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小矿必须整合;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地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划进行整合。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及加工能力强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企业;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矿山和扩大规模的矿山,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能力,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规模要求。
  (三)坚持有偿使用、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有偿使用。对于拟整合矿山周边的边角资源,根据开采条件、经济合理性和矿体整体开发的要求,优先向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深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配置。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资源整合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坚持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原则。要加强对未占用资源的保护。无条件整合的单独保留的小型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和符合扩大矿区条件的矿山也要严格控制;禁止在尚未整体开发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勘查区增扩资源。增扩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是属市、县规划发展的重点骨干矿山企业,各矿种资源增加量不得超过市、县原占有量的规定比例。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义务,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制度,做到“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对位于限采区内和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不得增加资源。
  (六)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资源开发现状、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整合后,矿山企业数量要减少30%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整合后,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
  (四)资源配置调控明显加强。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量的10%。
  (五)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使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四、整合的方式、标准、范围及规模划分
  (一)整合的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省内国有重点、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二)整合的标准。
  1.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以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为主要依据,确定整合后的开采主体。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3.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三)整合的范围。
  1.重要矿种。铁、铝土矿、金、银、铜、锰、耐火粘土、硫铁矿、石膏、石灰岩(建筑用、水泥用)、花岗石(含辉绿岩)、白云岩等12种矿种是整合的重要矿种。
  2.其他矿种。对以采石名义开采其他矿种的矿山一律归类整合。对砖瓦用粘土等其它矿种和非重点区域的矿山,具备整合条件的也应进行整合。
  3.重点区域。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确定以下13个矿区为整合的重点区域:①岚县――娄烦铁矿区;②五台山――恒山铁、铜、银、锰、金多金属及花岗石矿区(包括:忻州市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原平市、宁武县、代县、繁峙县、灵丘县、浑源县);③古交――交城铁矿区;④塔儿山――二峰山铁矿区(包括襄汾县、曲沃县、浮山县、翼城县);⑤平顺――壶关铁矿区;⑥左权――黎城铁矿区;⑦霍西铝土矿、粘土矿及硫铁矿区(包括孝义市、交口县、汾阳市、介休市、灵石县、汾西县);⑧阳泉铝土矿、粘土矿及硫铁矿区(包括阳泉市郊区、平定县、盂县);⑨晋北铝土矿区(包括五台县、原平市、宁武县);⑩晋西北铝土矿区(包括柳林县、临县、兴县、保德县);??B11?V刑跎酵?、金多金属矿区;??B12?=?城硫铁矿区;??B13?A槭?――临汾石膏矿区(包括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临汾市尧都区、襄汾县)。
  忻州、吕梁、太原、长治和临汾五个市是全省铁矿的主要产区和铁矿资源整合的主要地区,要结合实际,突出抓好分布相对集中的沉积变质型铁矿和接触交代型铁矿的资源整合,提高铁矿资源产业集中度和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扶持重点项目和骨干矿山企业及深加工企业,促进钢铁产业可持续发展。
  对铝土矿资源的整合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晋政办发〔2006〕72号),重点整合规划区内开采能力达不到10万吨/年的矿山企业和以开采耐火粘土名义开采铝土矿资源的矿山企业,努力提高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杜绝资源浪费,达到优矿优用,全力支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五个铝土矿基地建设。
  (四)矿山规模划分。
  为便于资源整合实施和扶优扶强,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大、中、小三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整合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五、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在我省境内,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编制储量核查报告。对于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本意见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
  六、方法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市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前期准备。
  (二)制订方案。各市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经听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后报省审批。
  (三)方案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检查验收。各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提交自查报告。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2),具体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有关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按整合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其采矿权按灭失处置,并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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