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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大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 2007-10-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出《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水利等行业和领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水利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提出开展大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
  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是包括所有已建和在建的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包括: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大型水库9座:福清市东张水库、连江县山仔水库、莆田市东圳水库、泉州市山美水库、惠安县惠女水库、漳州市峰头水库、武夷山市东溪水库及在建的仙游县金钟水利枢纽工程。
  (二)大型水闸19座:连江县大官坂海堤青屿闸、罗源县松山围垦二屿水闸、福清市过桥山垦区排洪闸、福清市柯屿垦区西堤水闸、泉州市金鸡桥闸、南安市双溪水闸、惠安县洛阳桥闸、晋江市安平桥闸、南安市新兰拦河闸、诏安县梅花拦河闸、云霄县漳江水闸(北江)、云霄县漳江水闸(南江)、漳浦县旧镇桥闸、漳浦县鹿溪桥闸、龙海市西溪桥闸、龙海市南溪桥闸、省九龙江北溪桥闸、宁德市东湖塘二十五孔闸、泉州金鸡水闸重建工程。
  (三)一、二级堤防工程5处:福州市闽江下游防洪工程、泉州市晋江下游防洪工程、漳州市九龙江下游防洪工程、莆田市木兰溪下游防洪工程、长乐市机场海堤。
  (四)大型引调水工程1处:福清市闽江调水工程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已建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施工进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安全隐患、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排查,是否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
  (三)大型水利设施工程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能否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大型水利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的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组织方式
  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各设区市水利局具体实施。省九龙江北溪桥闸由省九龙江北溪管理局具体实施。
  四、实施步骤
  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省水利厅制定实施方案,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部署,各设区市水利局和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本阶段总结情况报省政府和水利部。
  (一)全面部署:10月8日到10月10日,各设区市水利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大型水利设施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的特点,研究制定开展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10月10日到10月15日,以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主体,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个工程都要提交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对项目作出自我评价。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自查工作的监管工作。
  (三)督查检查:10月15日到10月19日,各设区市水利局对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我厅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到各设区市对大型水利设施工程进行督查检查。
  (四)总结上报:各设区市水利局要对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0月19日之前将各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表》及各设区市总结报告(含电子版)报我厅。我厅于10月23日之前将全省开展的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和水利部。
  第二阶段:水利部将在11月份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各设区市水利局要按照工作进度,认真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各设区市水利局和有关单位将组织开展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抽查工作情况,于11月20日之前报我厅,我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为巩固隐患排查工作成果,各设区市水利局要结合前一阶段针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河道采砂三个重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部暑,对大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回头看”,巩固隐患排查工作的成效。对没有大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任务的设区市水利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设区市水利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将有关精神向政府领导汇报,并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方案,保障人员和经费,保障排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将排查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管理单位,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要加强有关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大安全投入和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力度。通过检查现场、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和引导企业将安全隐患排查与以质量与安全为重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务求实效,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
  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制度等,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大型水利设施工程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联系人:张 松0591-87551887(传真)
  郑联举0591-87532143(传真)
  电子信箱:fjssltgp@126.com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附:《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表》

  工程名称:                                  设区市水利局(盖章)  管理或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1、是否明确各工程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2、是否对工程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实施、台帐、档案和数据库管理。

 

 

 

3、是否依法办理了立项审批相关手续,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管的职责。

 

 

 

5、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开展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是否到位。

 

 

 

6、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

 

 

 

7、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否“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验收)。

 

 

 

8、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现场安全隐患、危险源、起重等施工设备的安全隐患是事业进行了排查。

 

 

 

10、是否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

 

 

 

11、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待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的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

 

 

 

12、水利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1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度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齐全。

 

 

 

14、工程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否到位,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15、当前工程(包括堤坝、溢洪道、闸门、输水涵洞)存在险工隐患。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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