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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将汽车维修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7 生效日期: 1998-05-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速明确汽车维修业属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函》(交函公路(199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7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家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的决定。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停止征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二、鉴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已经公布取消,不宜再将汽车维修行业纳入现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变相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取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后,交通部门履行汽车维修业及维修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所需经费,已列入政府行政编制的,交通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正常经费渠道给予解决;属于事业编制的,在机构改革以前可暂从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列支。同时,各级交通部门应当抓紧进行内部机构改革,大力精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人员。

  三、请你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对各地交通部门取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有的地方已将汽车维修行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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