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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定》,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我市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的扶持与管理,确保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都能顺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福州市实际,对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必备条件适当放宽要求,规范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管理
1、民办学校办学按《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执行。对于一时达不到办学标准的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坚持必备条件下允许适当放宽要求,发放临时办学许可证。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由办学地点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并发放临时办学许可证,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审批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中,必须坚持三项必备条件:1举办者必须取得办学资格,举办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则应具有我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法人资格。教育部门审批后,举办者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到民政部门申请法人资格。2办学场所、设施及运输工具必须切实保证安全,学生饮食、饮水必须切实保证卫生。严格控制班生数,每班学生最多不能超过70人。学校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严禁在危房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对因非校舍改为办学场所造成办证困难的学校,应提请当地政府积极协调建设、消防等部门予以鉴定,对有条件的予以批准。有关学校应限期落实有关部门的整改意见。3师资、教学必须符合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从业资格。教材使用及课程设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达到要求。
3、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的临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学校办学条件完全达到规定的要求、教学质量提高、群众满意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转为正式审批学校,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颁发正式办学许可证。2学校办学条件有所改善、教学质量逐年提高、群众较为满意、但未完全达到办学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续办,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允许续办,续办有效期为一年。3学校办学条件差距仍较大、教学质量差、群众投诉较多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提请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所收生源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暂住地给予妥善安置到公立小学就读。
4、严禁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延伸办初中。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延伸办初中已接纳的初中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妥善分流安置到公立初中就读。
二、积极扶持加强监管,提升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办学水平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要落实“四扶持一监管”。“四扶持”:一是在办学场所上给予扶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的办学场地问题。二是在师资培训上给予扶持,促进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教师专业成长。三是在教学管理上给予扶持,促进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四是在教学设备方面予以扶持,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一监管”:要在卫生、安全方面加强监管,以确保民办学校学生安全。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办学质量好的公立小学与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结成“一对一”帮扶关系。帮扶的重点要放在“软件”上,即通过帮扶,使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在办学理念、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促进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规范化办学。条件许可的公立小学尽可能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在“硬件”上予以扶持,并通过建立学生“手拉手”关系,发动社会各界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进行慈善捐赠等,帮助农民工子女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办学规范办学
7、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要不断完善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有寄宿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食宿需求的农民工子女提供食宿方便,并加强食宿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有校车接送农民工子女上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安全。
8、学校要加强学生德育工作,重点抓好文明礼仪、安全意识的养成教育,遵纪守法的法制教育以及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的集体主义教育。学校要强化班级管理工作,抓好班务、卫生、上学放学安全有序等重点环节工作,并加强与农民工家庭的密切联系,关心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
9、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常规制度,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要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有学籍、考试有成绩、平时有记载、毕业有合法证书。学校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服从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做到令行禁止,规范办学。
四、选派民办小学教育督导员,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10、教育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选派优秀干部(以公立学校退休校长为主)到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担任教育督导员,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民办小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规范化要求,加强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具体任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予以布置。
1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的督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本县(市)区教育工作范围,深入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了解农民工子女的学习情况,督促、指导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开展素质教育,每年要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农民工子女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以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民办农民工子弟小学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做到来去清楚。对每学期学生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福州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