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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 2004-08-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
  ( 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交通管理,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经营。


    第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禁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  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  条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中对非法拼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车辆,以及暂扣超过一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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