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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 2007-10-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速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
  (一)明确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同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及时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根据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安排,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认真分析,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措施,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依法行政工作细化为四项指标,已纳入省、市目标考核体系,各地区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各项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不丢分、不减分。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质量,保证不被上级机关纠正或撤销;二是在执法监督方面,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过错和错案追究力度;三是在行政复议方面,力争做到具体行政行为不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和撤销,自觉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四是在行政诉讼方面,积极应诉,避免和减少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发生,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对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四)全面实施政府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要严格执行《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的职能作用。没有法律顾问组织的,必须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对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都要经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的合法性论证,方可制发或实施。
  (五)推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完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水平。要总结对建筑工程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及实行定值收费的作法,逐步向其他领域推广,进一步开展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的尝试和探索。
  (七)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对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搭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对政府支配资源的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土地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房产交易和产权交易中心等“五大中心”建设,严格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将履行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的情况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
  (九)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市)、区的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要抓紧完成市本级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报批工作,同时做好职能配置、规制建设、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使综合执法实现预期目标。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海城、台安、岫岩要尽快解决相对集中处罚部门行政职数问题,并开展好队伍组建、职责界定以及报批等工作,使此项工作尽快实现规范运行,取得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四、科学立法,提高政府规制建设质量
  (十)科学选定政府立法项目。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来确定立法项目,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持。
  (十一)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人大、政协之间的立法协作、协调、协商机制,尝试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在立法内容上,设定罚款、收费标准时,要研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确需设定罚款、收费的,要对数额进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论证,合理确定罚款上、下限和幅度,避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罚款和收费方面过大的行政裁量权。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关系重大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使政府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十二)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开展市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效果考评工作,将重点考评与专项清理、定期清理相结合,实现对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情况的动态掌握。对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参照这种作法实施管理,并探索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时效性。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所辖乡(镇)及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全面开展编制职责综览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在公布行政机关职责综览的基础上,要形成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其中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实施,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细化自由裁量权工作,编印执法手册。各县(市)、区所属的基层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参照市政府各部门的模式,理清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权力清单”,方便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要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要区分不同违法事实、主观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逐一设定定值、定量处罚标准,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案卷格式、内容,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抽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
  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十六)继续推行“双证双卡”制度。严格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于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发放主体资格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结合“依法行政基层年”的开展,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点向一线、向基层延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理清行政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岗位配置情况,将行政执法权限逐项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岗位,确定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继续抓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将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的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督查的力度,确保法规、规章得到正确实施。
  (十八)加强责任追究。对于没有通过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地区、部门,由上级或同级政府予以责任追究。加大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坚持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进行通报和查处的作法,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违法处置罚没财物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作用,并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七、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十九)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以《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管理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法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十)加强对全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的督促受理和责令受理的职能,对全市各级法制机构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开展调研和统计分析,促进全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做好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年度内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负责应诉,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指导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与审判机关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预防和改进。
  八、加强机构建设,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证
  (二十二)充实和加强县(市)、区法制机构。各县(市)、区的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综合协调、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等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力量。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以及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理顺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级格和人员编制,以适应依法行政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以独立设置政府法制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不能独立设置的,可以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办的牌子。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人数原则上应当达到5人以上,城区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人数原则上应当达到3人以上。人员编制应当由各县(市)、区政府内部调剂解决。同时,要加强乡(镇)政府及街道法制机构建设,在乡(镇)政府及街道设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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