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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 2007-11-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改善我市一些地区土地基础信息覆盖面窄、完整程度低、准确性不高等落后现状的迫切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8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查清土地的地类、位置、分布、面积和利用状况,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对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调查每宗地的地类、界址、面积和权属状况。一般建制镇土地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
  (三)开展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查清基本农田状况,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四)开展专项用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完成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的调查工作。
  (五)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市、县两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2007年11月前完成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方案编制、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和城市土地调查。2009年6月底前完成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一般建制镇的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等。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变更,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2010年以后,每年进行1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建立起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以及土地资源信息变化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行政勘界成果由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科学制定方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抓紧编制和完善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抓紧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保障调查经费。本次土地调查经费在省分配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计划中列支。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部门提供的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认真核定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切实加强预算管理,保证调查经费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县级政府要逐级签订第二次土地调查责任书,将土地调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迟缓、质量不高、影响全市土地调查进度的,要予以通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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