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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7]83号

市级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全面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市政府二届十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现就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资产产权是资产的身份证明,理顺资产产权关系就是明确资产的所有权或归属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其产权属于政府。目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单位为资产使用单位,与资产所有者身份不符,且产权分散,不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难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因此,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是政府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理顺资产产权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重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一项不漏"的原则,主动进行变更申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确保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原则
  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坚持"两统一、一分离"的原则。
  (一)统一资产的所有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决定,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产办,设在市财政局内)代表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为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全部划归市资产办,原已办理产权的由市资产办统一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原办理的产权证书一律注销,未办理产权的资产,其产权直接登记到市资产办。
  (二)统一资产的处置权。统一资产所有权后,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让、转移、划拨、抵押等)、配置和调剂等事项,由市资产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统一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基础上,部门(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资产暂不调整,部门(单位)受市资产办的委托使用和管理现占有的资产。
  三、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范围
  本次主要理顺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的产权关系。
  (一)土地。全部用途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主要服务于办公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绿化用地、通道、运动场等)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住宅和经营综合用地,按宗地征用面积剔除已处置土地(包括职工住宅、商业用房等)占用面积,其余土地(包括办公用房、车道和绿化带等公用区域、经营性资产等)全部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空闲地,且不应纳入相邻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车库和其他构筑物等,具体按产权证载明的内容或实际现状办理变更登记。
  对抵押或查封的资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办公室审查确认办理或延期办理变更登记。
  四、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方式
  本次采取"单位申报、集中办理"的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进行变更登记。
  (一)单位申报。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产权变更登记表》(附件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变更登记表》(附件二),连同资产产权证书(没有产权证书的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送市资产办。
  (二)集中办理。市财政、纪检监察、国土、房管等部门各抽调一人,组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资产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和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有关要求
  一是明确时间。2007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完成申报工作;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资产产权变更登记任务。二是落实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涉及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政策性强,产权情况复杂,工作面宽量大,各职能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申报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资产产权关系理顺后,各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从2007年11月1日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再受理除市资产办以外的其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未脱钩经济实体申报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产权登记事项。
  (三)产权变更后,资产形成的一切档案资料保留在原单位,不得遗失和销毁。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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