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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07]197号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现就做好2007年度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甬卫党〔2003〕21号)执行,一个单位优秀等次的副职领导不能超过1名(正职考核等次由局党委评定)。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须参加双重考核,但不得占用专技人员优秀名额。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局政治处。
  二、直属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继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考〔1996〕2号)规定执行,实行单位自主考核。
  三、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四、考核等次确定后,对优秀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坚持考核标准,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年末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
  六、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后,各单位在明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局政治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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