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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新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本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县(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当按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县(区)电力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手续,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由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需申请施工作业许可的范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施工作业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
㈡施工作业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㈢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等;
㈤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
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申请人签定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第六条 施工作业的许可程序:
㈠申请人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 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现场勘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㈢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于施工作业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并根据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
第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申请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未经许可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依法划定的电力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