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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7年市直属中小学校学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市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做好2007年市直属中小学校学费收缴工作,现将《2007年市直属中小学校学费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做到严格按标准收费,严格按流程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确保2007年市直属中小学校学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ОО七年六月五日

2007年市直属中小学校学费收缴办法

  一、由市教育基金会统一受理学费收缴。学费收缴地点:长春市商业银行白山支行(康平街655号)。极特殊情况,学校提请自行办理学费收缴的,须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市教育基金会备案。
  二、经批准备案学校自行办理学费收缴的,须从学费收缴之日起15日内,到市教育基金会办理正式缴存手续,由市教育基金会缴存到财政专户。逾期零星交费的,自行到白山支行由市教育基金会受理。
  三、绝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公款私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校在发放录取通知时,应同时告之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银行缴纳学费。详见长春教育网教育基金会通知。
  五、继续严格执行2006年教育局下发的《关于整顿招生秩序 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长教纪[2006]6号)要求,严禁到学费收缴现场招生。
  六、违纪举报电话:0431—82729461或0431—8279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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