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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5 生效日期: 2007-12-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7]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战略部署,加快生态辽宁的建设步伐,支持东部生态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涵养基地建设,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地区实施财政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一)突出重点区域的原则。在东部地区水资源涵养基地范围内,以森林资源面积和保护大型水库水质为主要依据,合理划定重点区域,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范围。
  (二)科学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与生态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选择客观公正、易于计算的森林资源指标,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测算因素,同时根据省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三)资金直补到县的原则。省对东部地区的生态补偿以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为测算单位,并将生态补偿资金直补到县,增加其可支配财力,重点保证乡镇政权有效运转。
  (四)权责匹配的原则。东部地区要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增强生态建设自觉意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控制水质污染,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为我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做出新贡献。
  二、补偿范围
  在省政府确定的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选择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作为生态补偿对象。按照上述条件衡量,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桓仁县、本溪县、本溪市南芬区、凤城市、宽甸县、辽阳县、灯塔市、辽阳市弓长岭区、西丰县、开原市、铁岭县、铁岭市清河区等16个县列入补偿范围。
  三、补偿依据
  为体现生态补偿的客观公正性,设定以各县森林资源因素作为依据,包括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两个指标,据此建立因素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各指标重要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权重,以此测算对各县的补偿资金额度。同时,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立水质污染及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每年由省相关部门在对各县水量水质和水土流失情况实行监测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评价结果。省财政按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相应核减当年补偿额度。如出现重大水质污染事件,省财政将取消相应县的补偿资金,直至恢复达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发执行。
   四、工作要求
  对东部地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东部地区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生态补偿政策落实到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
  (一)东部地区各级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紧紧抓住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有力契机,制定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本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要严格控制新上环境污染项目,杜绝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用水安全。要大力宣传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的重要意义,使其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结合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调动他们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更好发展。
  (二)省对东部地区生态补偿属财力性补助资金,要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乡镇政权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购置车辆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
  (三)各级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从2008年开始,省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东部地区各县生态环境现状的监测和检查,每年做出考核评价报告。市县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日常监测监督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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