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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地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专项整治,加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行为,以及对双孢菇和白灵菇生产、包装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行为,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净化环境,减少药源性污染。同时,实行流通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测,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设立检测点(室),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到消费环节,对不合格产品执行销毁、退市制度,并进行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严把质量安全关口。以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开展农业标准化情况专项检查,加快全市农业标准化进程。年底前,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由农业部门牵头)
  强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坚持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销售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羟甲基羧基氮、脲醛树脂、过碳酰胺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开展养殖环节用药检查,检查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畜产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品牌肉专卖店的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查外埠进入无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及染疫动物产品的经营行为。年底前,全市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由动监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大米、酱油、碳酸饮料、矿泉水、方便面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年底前,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机场车站、食品经营比较集中、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以及假冒伪劣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为重点部位,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做好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以及印制假食品包装、标识、商标的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年底前,所有城区、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单位集体食堂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对所有餐饮单位全部赋予卫生监督量化等级,重点加强对量化等级低的餐饮单位的监管。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单位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消毒设施不全、拒不整改和不消毒行为,对餐具集中消毒配送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年底前,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由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批发、零售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要求经营非药品产品的零售企业,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严肃查处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购进药品无购进验收记录、购销票据不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日常监管,重点监督生产企业产品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对辖区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全覆盖检查,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查处经营企业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无证产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检查医疗机构器械采购渠道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检查生物制品、疫苗、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品种的超范围经营情况。年底前,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由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进一步强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清理和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管理,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化经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年底前,力争1户屠宰企业达到3星标准;4个县(市)70%以上和4个郊区的所有生猪定点屠宰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中1个星以上标准;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由商业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针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全面普查辖区内10类产品生产企业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年底前,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上述10类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由工商部门具体负责)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清查辖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对辖区内出口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进出口产品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和农产品等非法行为;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走私行为;加强对高风险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强化对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产品尤其是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加大把关执法力度,使沈阳地区进出口产品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专项整治,对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使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乡镇街、社区、行政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职能,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将这次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责任人,切实抓好,强化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行政,密切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依法严惩。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要广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科学饮食消费习惯,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要实行严格的媒体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要强化正面引导,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名优企业。同时,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发布《产品质量报告》。
  (四)开展督查,推进工作。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材料和报表报送工作,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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