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交[2007]144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广州市辖区(含增城、从化)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的维修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业户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