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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7]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萍乡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强化我市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内贸办关于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酒类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初步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酒类监管体制,通过对酒类市场的清理整顿,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收足额入库,建立规范的酒类市场秩序和饮酒安全保障制度。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成立萍乡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
  各县(区)应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机构。县区商业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重点工作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对以下几个方面实施重点监管:
  (一)区域管理
  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划分区域管理,即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在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县(区)商业主管部门管理;但在县(区)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可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直接进行监管,具体为:
  1、市中心城区,包括萍乡经济开发区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高坑镇、青山镇、安源镇、五陂镇以及萍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横板管理处、硖石管理处、三田管理处、田中管理处、万新管理处、东壁管理处、联洪管理处、大星管理处、高丰管理处、周江管理处、上柳源管理处,原则上属地管理,但安源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在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相关工作和市场执法。
  2、湘东区有关指定负责部门应在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和市场执法。
  3、其他县(区)负责除中心城区及有关明确属地事项以外的属地区域管理。
  (二)酒类经营品种的重点管理
  指国产白酒、啤酒、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及进口酒。
  (三)流通经营范围重点管理
  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四)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
  重点对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经营溯源制度实施管理,全面落实商务部酒类管理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8月20日一9月30日)
  1、召开萍乡市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布置我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2、在《萍乡日报》和萍乡电视台发布《关于加强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3、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街头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手册或传单,向市民发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内贸办关于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宣传材料;
  4、利用适当的载体张贴《办法》、《通知》,悬挂条幅,加大宣传力度。
  (二)申报登记阶段(10月1日一11月30日)
  1、在《萍乡日报》和萍乡电视台发布《公告》,公布酒类备案登记时限、程序、要求、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宜;
  2、备案登记程序:
  (1)填写备案登记表。市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领取《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2)酒类经营者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报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
  ②由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记复印件;
  ③经销进口酒类商品的,还要出具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3、受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并核发《备案登记表》。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受理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4、备案登记表损坏或遗失的,经营者应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作废和补发;备案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5、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电子登记档案,并定期向省内贸办报送或向社会公布。
  6、备案登记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7、《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其内容主要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以及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价格、产地、生产批号或日期、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随附单》应填写真实、完整、清楚,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三)执法检查阶段(12月8日一12月31日)
  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联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执法检查,受理并查处本辖区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酒类流通管理主要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对我市实施酒类流通管理主要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酒类经营者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不向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因经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商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酒类经营者如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由商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销售中不按规定填发《随附单》不建立购销经营台帐,或者单货不相符的,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四)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储运酒类和不按规定进行流动销售散装酒者,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由商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酒类经营者如经营禁止批发零售商品者,由商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者,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酒类经营者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转移、销毁商品证据的,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者,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尽快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按照商务部、省内贸办有关要求,尽快建立监测体系网络,定期分析和公布市场信息,存储酒类经营者信息档案,从制度体系上夯实管理基础。
  (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明确执法主体并发放执法资格证书,并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真、假酒鉴别等知识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三)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流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应及时转告酒类经营者到相关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和与商业主管部门及时就登记变更事项的情况信息通报反馈;卫生部门应对酒类流通执法发生的卫生案件及时配合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酒类流通执法提交的抽送检样品应及时鉴定与结果反馈;公安部门对酒类流通执法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应及时处理,依法从严查处酒类流通经营中触犯刑律的行为。
  凡违反《办法》条款行为,由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五章以及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酒类流通管理执法。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解答、执法咨询、物价收费审核办证、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其他工作范围配合,以确保我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需要。
  (四)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办法》,对酒类流通实行监督管理。市级商业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全年工作综合考核工作标准对县(区)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对有关违反《办法》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办法》行为的,按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市商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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