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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人员认定
  (一)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居住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城镇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
  4.长期失业者: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
  5.失去双亲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证明。
  6.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证明。
  7.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
  8.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10.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转军人证明或军转办、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填写《就业援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工作站初审。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
  3.街镇复核。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
  4.区县确认。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确认材料转至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凭此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同时,按月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相关事项
  1.自本人申请受理之日起,认定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社区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街道复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县确认不超过2个工作日。
  2.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二种以上人员条件的,只确定一种人员类别。
  3.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4.困难人员的认定、帮扶,以居住地为准。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结合十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困难程度及具体情况,确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认定之日起30天内,确保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100%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包括一年内为每个人提供五次岗位信息、三次培训信息、三次职业指导。对这类人员自认定之日起60天内,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帮扶其就业再就业。年末考核安置率达80%以上。
  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一)建立盯人帮扶和包保责任制度。为每个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一个专人,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制。一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签订《就业帮扶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就业援助的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应承担的责任及奖惩办法等;二是,劳动保障协管员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承诺书》,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服务的方式、内容及期限等;三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主要包括双方责任、义务,帮扶内容、方式、期限,被帮扶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力,协议终止条件等。
  (二)建立定期调查制度。为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认定”。入户调查最少2个月一次。
  (三)建立跟踪随访制度。社区协管员对已认定的困难人员按月入户跟踪随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已就业人员在其连续就业六个月后跟踪随访即可结束。
  (四)建立及时调整制度。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相关的法律文书,不再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将相关人员基本信息撤出就业困难人员电子信息库。
  (1)实现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
  (2)超过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
  (3)超过劳动年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4)本人放弃就业要求;
  (5)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援助条件。
  (五)建立统计、公告制度。一是社区工作站建立个人统计台账,按月将相关信息(报表)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二是街道必须建立电子统计台账,按月报区县劳动保障局;三是区县劳动保障局按月统计,报市劳动保障局;四是社区工作站按季张榜公告困难人员认定和安置情况,市局、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
  (六)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将帮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市局对各区县工作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年终考核。
  五、就业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灵活就业政策。零就业家庭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企业招用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四)就业服务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
  (五)免费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即时救助政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即时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把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援助困难群体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
  (三)跟踪服务,及时救助。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逐人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家庭情况和就失业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实施即时救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就业援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内容。在充分挖掘潜力,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以及就业援助活动的工作情况,营造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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