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7]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区农牧区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目标任务:通过在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我区农牧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二、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牧区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全面启动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少于700元。对保障对象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即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后,与保障标准差多少补多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常年居住在我区农牧区并有本区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牧区居民。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学习的在校生除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参加零散朝觐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和。包括:
(一)土地经营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所得的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输、饮食服务业、劳务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租赁转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受赠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收入。主要是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和农村“三老”人员补助等一般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认真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要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农村低保人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了对各地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南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所需资金全部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州、市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负担70%,本级财政负担30%。除南疆三地州外,各地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加快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按时发放的办法。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提出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自治区财政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对地方应承担资金不落实的地区,根据考核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民政、财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统计、审计、监察、物价、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农村低保工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搞好服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注重工作的系统性,保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落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农业、统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套救助工作,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提高救助工作的整体效果;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特困群体的良好氛围。
要做好农村低保与农村五保、灾害救助工作的衔接,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五保政策执行,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继续实行临时救助。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或返贫。
各地要科学整合县及乡镇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进一步强化救助力量。县、乡(镇)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所需人员,可从县、乡(镇)现有编制和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乡(镇)救助站按照不足1万人口的至少配备1名、1万人口以上的每万人配备1名专干的标准,保证基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必要的工作力量。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可靠、作风过硬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各地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务信息建设的总体规划,尽早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全面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工作各方面的工作经费。要定期组织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