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办[2007]4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实行社会治安分析评估,旨在建立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估分析机制,对土地面积、人口状况等不同的各区的治安状况和工作水平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和横向对比,为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各个地区优化整合各种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全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掌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全面衡量的原则,切实做到综合评估与个别点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的内容,具体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指标、社会治安打防控指标、社会治安民意测评3个方面25项内容。
第四条 社会治安状况指标
1.实有人口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
2.实有人口万人“命案”(指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和致人死亡的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案件,下同)发案率、同比。
3.“命案”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同比。
4.实有人口万人“八类”暴力案件(指故意杀人、爆炸、抢劫、伤害、强奸、放火、劫持、绑架案件,下同)发案率、同比。
5.“八类”刑事案件数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同比。
6.实有人口万人“两抢”日均犯罪报警数、同比。
7.实有人口万人“两盗”日均犯罪报警数、同比。
8.实有人口万人日均警情、同比。
9.万车死亡率、万车事故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比率、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率。
10.实有人口万人火灾事故宗数、伤亡人数。
第五条 社会治安打防控指标
11.民警人均打击处理数(包括逮捕数、劳教数、收教数、收戒数,其中逮捕数按100%权重计算;劳教数、收教数、收戒数按50%权重计算)。
12.“命案”破案率;“八类”刑事案件破案率。
13.实有人口万人“两抢”案件破案数;实有人口万人“两盗”案件破案数。
14.实有人口万人治安案件查处宗数,由多向少排序。
15.年度治安经费占财政经费支出的百分比;实有人口万人年度专职群防群治队伍人数。
16.实有人口万人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新创建数;实有人口万人年度“抓难治乱”安全文明小区数;引进物业管理的安全文明小区所占比例数。
17.外来人口信息采集率;出租屋信息采集率。
18.实有人口万人出租屋信息通报数;实有人口万人房屋租赁执法宗数。
19.出租屋信息反馈处理率。
20.实有人口万人出租屋刑事发案数,同比;出租屋发案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发案的比率、同比。
21.实有人口万人突出治安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实施责任倒查的宗数。
22.对其他专项行动成效评估,根据工作部署另行制定考核指标。
第六条 社会治安民意测评指标
23.公众安全感、同比。
24.年度社会治安满意度、同比。
25.群众对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的满意度,适时进行专项测评。
第七条 每项评估排序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以此类推,第六名得1分。各项得分数相加为区的总分。根据各区总分的情况,确定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的排名。
对于有若干款的评估项目,各款权重相同。每款评估排序第一名得6点,第二名得5点,以此类推,第六名得1点。各款得点数相加得到的总点数决定该项评估排序。
第八条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区各项指标逐项列出形成评估数据报告。各项相关数据由市公安局、统计局、财政局、小区办、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提供,并以其提供的数据为准。实有人口数包括常住人口数和流动人口数,常住人口数以市公安局人口处掌握报公安部报表统计的人口数为准,流动人口数以市出租屋综管办掌握的流动人口有效信息为准。民意测评由市统计信息局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考查办法实施。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综治办要在每季度次月15日以前将数据和报告报市综治办。
第九条 评估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进行年度总评。第15、16、22、23项为年度总评项目,季度评估时不进行。
季度评估分析后要召开治安形势分析会,并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报市综治委领导,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各区综治委。
年终总评的结果,作为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季度评估排名情况要进行通报;季度评估排名倒数第一的区,区分管领导和综治办主任要到市综治委说明情况和接受市综治委领导点评。
第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社会治安分析评估办法。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