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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办文[2007]32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省在宜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字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进程,提高市民语言文字素质,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我市“三城联创”工作顺利达标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顺利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鄂语字(20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城联创”重点责任目标分解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0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党政机关公务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增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自觉性。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办公、各种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普通话应成为各种会议、公共场合、公务活动、机关内部用语。在公文、印章、个人名片、单位名称牌、指示牌、告示栏等自觉使用规范汉字。
  党政机关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列入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的内容,把普通话、规范字使用状况作为录用公务员、评选优秀公仆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三、学校要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普通话应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
  教育系统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教育教学要求,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教师资格、教师职务评聘、教师录用、学生素质评价、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必备条件。
  四、新闻媒体要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屏幕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新闻媒体要把说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提高新闻和出版物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质量管理责任机制,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编辑、记者、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行业要以普通话作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行业基本行为规范,纳入常规管理,纳入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并在导游、广播、解说等特定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各部门、各单位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过程中,要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工作人员逐步达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构建长效机制,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加强层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形成人人坚持使用、重在实效的氛围。
  八、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语言文字纳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培训规划,做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工作和规范用字的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营造良好语言文字工作氛围。市文明办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机关考评条件。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宣传竞赛活动。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推普宣传活动,制定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为全社会提供培训测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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