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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1 生效日期: 1996-11-11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计发[1996]第303号
各部、室: 
  现将《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 
 
  自人民银行关于从1995年7月1日起改变一年期以上贷款计息办法的规定下发后,有关文件已在行内及时转发。在执行过程中,我行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提出,1996年8月23日国家已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我行应同时调低已发放贷款的利率;二是当签订合同时所核定第一年的贷款利率与实际用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不一致时,按哪个利率计收利息;三是同意展期的贷款,其利率如何确定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现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按照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颁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我行新签贷款合同实行贷款利率一年一定的办法。一年之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无论是调高或降低,我行对企业的贷款利率都不变;一年期满后,再根据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核定企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二、按照人民银行在1995年8月18日颁发的《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规定,我行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已发放但尚未到期的贷款统一按以下办法计息:从1995年9月21日开始执行10.62%的利率,同时执行利率一年一定的计息办法。 
  三、利率的确定统一按以下原则掌握:签订贷款合同后,无论何时用款,第一年度的利率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待一年期满后(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由我行信贷部根据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核定企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同时抄送财会部、计资部等行内有关部门,作为计算利息和检查利率执行情况的依据。 
  四、从1996年8月23日开始,对实行利率一年一定的计息办法期满一年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均按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确定下一年年度的贷款利率;凡已按10.62%的利率核定的可按本规定重新调整。 
  五、对同意展期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从展期之日起,改按当时执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展期超过一年的,按利率一年一定的原则核定每个年度的贷款利率。 
  六、本规定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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