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24号
达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达市价调(2000)第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出租及出售了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在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物业管理资质后,或特殊情况经当地行政领导批准后,由物价部门办理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非出售完全产权的房屋暂不审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二、上述房屋在物业管理中有减少管理项目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降低服务等级的,物价部门可按川价字费(1999)321号文规定,降低物业管理费审批标准。
三、住宅的电梯不能按人或乘坐次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