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工作,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2006)59号)精神,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促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经济发展较快的银川、石嘴山市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其他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防止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的做法。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主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三、工作目标
(一)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到2010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末,年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10年末,其他建制镇、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和人口较多的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四)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需要,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要随时做好灭火救援战斗准备,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参与本责任区域及周边地区与本消防队装备水平相适应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二)协助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街道、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至少每季度要根据消防部门的部署,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本辖区火灾隐患的整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进清真寺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一次以上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队伍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二)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本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
(三)加强灭火技战术训练。实行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政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各类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月组织一次全天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战灭火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四)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各类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对困难地区的经费给予一定的扶持。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人员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合理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队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保障;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医疗、工伤、抚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扑救责任区以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四)促进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建设范畴。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