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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5 生效日期: 2011-12-05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1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积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一)鼓励信贷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督促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徽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小微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不得低于60%,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5%。(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季末平均增加额的0.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确认后,由国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贷款到期有关银行要允许其适当延期归还,实行企业贷款封闭运行,6个月后企业连本带息全额归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二)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经确认的小微企业延期贷款担保损失,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金融机构、国资担保公司损失额20%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支持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鼓励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除担保费外不得另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对企业贷款担保额达到全部贷款担保额6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平均担保费率水平的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每年季末新增在保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推进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继续组织发行“滨湖春晓”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县(市)区财政资金认购部分产品并免取收益,降低发行成本,2012年全市发行额度不低于10亿元。其中,2012年3月底前市本级发行5亿元;县(市)、区、开发区各发行一期,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市级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经市政府推介、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成长型工业小微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市与市辖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审核确认后,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再另外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登记部门不得收取除登记费和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规定宗地价格评估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上下限分别加大50%)收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质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中准价降低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且委托前次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评估收费按不超过标准的20%收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做好小微企业用工保障

  

  (九)鼓励引进技术性工人。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技术性工人本地就业。对本市各类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将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训整体规划,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开展“名师大讲堂”和“赛飞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培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四、着力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十二)搭建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服务平台。鼓励节约用地,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2012年市辖四个城区分别建设2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单栋不少于5万平方米)。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新建标准化厂房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对租驻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同级财政给予租金补助;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十三)搭建本市优质产品产销对接平台。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合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在网上“金融超市”的基础上,建立服务实体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继续落实工业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2012年每季度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其他

  

  (十五)各责任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一年。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十七)本意见所支持小微企业的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十八)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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