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办[2007]153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各市交通局(委)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做到登记全面,填报准确,上报及时。各市交通局(委)要将《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及时报送厅档案室,以便汇总报交通部档案馆。
二、根据《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规定,各市交通局(委)要进一步规范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加强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或省公路局、港航局、交通集团公司)报厅,由厅转报交通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省厅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三、凡列入国家公路建设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特大型桥梁等建设项目,沿海主枢纽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列入“一纵两横两网”骨干航道等建设的工程项目档案要按照《交通档案进馆办法》规定,按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进馆组织单位提出移交申请,做好工程档案移交准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