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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7]70号

各市(地)建设、规划局,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工程项目建设原则、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项目的,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1、公路、索道与缆车;
  2、大型体育、文化与游乐设施;
  3、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标志性建筑;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5、宗教建筑。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由省建设厅审批。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属于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经省建设厅审查后,上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二) 属于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国家和省有关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二) 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 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四) 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
  (五) 与风景名胜区整体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基础设施、环保、综合防灾、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申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 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填写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中)和报告
  (三) 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证明;
  (四)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五)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六) 建设项目工程勘测地质报告;
  (七) 建设项目相关图纸(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图绘制在地形图上):
  1、项目用地区位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立剖面方案示意图;
  (八)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文件。

    第八条  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详细规划;
  (二)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 建设项目用地协议、用地证明文件及用地说明;
  (四) 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现状图上);
  (五) 建设项目法定程序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 建设单位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现场踏查并组织评审论证;
  (三)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批流程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提出建筑设计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二) 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 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效果图)及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 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验线合格单;
  (四)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批流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自接到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专家评审时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自接到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对已完工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所有施工设计图纸要报风景区管委会或当地城建档案馆,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以外的风景名胜区由市地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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