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7]16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原文附后)相关规定,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2007年1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均应按照《省管理办法》规定费率标准计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原《市管理办法》规定费率标准废止。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按照《市管理办法》规定费率缴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工程,可按照本补充规定在竣工后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办理竣工结算,多退少补。
二、按《省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哈市建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分进场、竣工两个阶段进行拨付。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拨付费用总额的50%;主体施工阶段经安全质量标准化认定机构认证合格后拨付总额的30%。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提出书面申请(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下载表格),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机构(部门)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经相关单位负责人认定后,拨付费用总额的50%(合格拨付;不合格暂不拨付,待整改合格后拨付)。
施工现场主体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下载表格),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机构对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认证,认证结果书面告知被认证单位,经相关单位负责人认定合格后,拨付费用总额的30%,施工现场凡没有经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或经认证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工程验收阶段。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机构(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核定基本费率(费)和施工现场评价费率(费)。并按照核定提出书面申请,拨付剩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反之,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补齐。
三、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
具体评价分数为:参加国家、“三市”安全检查和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评价分数为95分;获得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价分数为90分。
没有参加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将被认定为90分以下(不含90分)。凡90分以下的施工现场,将交由负有监理职能的监理单位按照《省管理办法》进行初步评价。评价分主体、装饰两个阶段进行,评价结果需经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机构(部门)认定。
四、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凭《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办理竣工结算。
五、施工单位凭竣工结算书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机构(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手续(建设单位同时办理返还手续)。
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使用和日常管理亦按照本补充规定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哈建发(2006)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省、市要求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使用等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统筹安排,不得挪用和挤占此项费用。
八、施工单位必须用安全生产措施费购买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
九、监理单位要尽职尽责,除对主体、装饰两阶段进行评价外,还要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导致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建设单位不准以拨付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省、市办法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使用和管理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履职尽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处罚。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机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十三、本补充规定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