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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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