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法[2007]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