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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19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日
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是我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推动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任务
  到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辖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对各辖市(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政策,筹集落实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审批农村公路管养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标准。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本辖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检查监督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县道的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镇江市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镇江市区公路管理站承担具体管理养护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筹集本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的计划管理
  管理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
  年度计划应包括:资金计划,养护改善,大、中修工程计划,小修保养计划等内容。
  县道的养护年度计划由各辖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村道的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后,报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养护年度计划,按季度向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资金收支情况财务报表。
  四、农村公路的资金筹措与管理
  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一)省交通厅每年统筹汽车养路费补助标准(有铺装路面):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度必须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五小”车辆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全额返还,扣除一定的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度必须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同时要用足用好“一事一议”等政策手段,拓展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市、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用帐户。资金拨付实行专户到专户,封闭运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将省市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安排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五小车辆经费由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各自农村公路专用帐户。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认真核算养护及管理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报批、审核制度,加强监管,认真核算养护及管理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进行,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镇江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情况纳入各辖市(区)的目标考核之中,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挂钩,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及补助标准挂钩。
  各辖市(区)要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年度计划执行、养护质量、路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定,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镇江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抽查考核。
  各辖市(区)要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意见为指导,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全面建立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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