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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 2007-10-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赣水办字[2007]49号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政风建设,规范和推进厅政务公开工作,优化水利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江西省水利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水利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政风建设,规范和推进厅政务公开工作,优化水利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江西水利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为目标,以便民服务、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水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省水利厅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和水利职工的沟通渠道,落实人民群众和水利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水利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的主要范围是:各行政处室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和厅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人民群众和水利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水利部门也要实行事务公开。

    第五条   省水利厅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水利厅规范性文件;
  (三)资质审批、市场管理;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江西省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防汛抗旱信息;
  (六)由水利厅负责实施的规划;
  (七)水利厅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 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 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 厅机关及有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省水利厅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三章 载体及形式


    第七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窗口"、江西省水利厅网、江西省水利办公信息系统、《江西水利信息》等信息发布载体作用,采取相应的形式,从实际出发,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载体新颖丰富,形式灵活多样。

    第八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九条   有关涉及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行政许可决定等要在行政许可"窗口"公示,同时在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将有关制度、许可项目、审批公告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有关水利方面的重要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以省水利厅为主负责落实的省政府重大决策或举措,要采取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或者接受采访等方式公开,有的也可以信息发布形式公开;全省水利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全省水利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要及时在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发布,重要活动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要重点加强对"江西省水利厅网"建设,充实"水利政务大厅" 内容,公开办事指南、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审批公告、最新发文、行政许可、资质查询、工作制度、市场管理等政务信息,推行在线咨询、网上受理等服务项目,进一步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传达政务和沟通信息及时、准确的作用,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单位编制《江西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厅各位副厅级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事项的实施。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协调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抓好政务公开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二)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由各职能处室和单位负责。
  (三)厅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十六条    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厅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应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时送厅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后,将政务公开内容材料交厅信息中心。其中通过"公告栏"、"江西省水利厅"网站、"江西省水利办公信息系统"方式或渠道进行公开的,厅信息中心应及时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厅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和厅组织人事处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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