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水信息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共享标准、统一数据,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共享标准、统一数据,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等。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系指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和水利数据中心等。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系指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的应用系统。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系指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
第三条 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和市县两级水利信息化建设。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含有水利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县两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安排、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遵循“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可扩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业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全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受厅委托牵头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包括前期工作),对水利信息化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和后评估。同时,负责组织涉及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公共平台、基础设施的协调,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级本部门的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项目的业务性质及资金来源,各有关处室为各自部门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必须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和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严格遵循资金来源所规定的立项程序,履行相应的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可视项目具体情况,根据基本建设程序予以简化。
第九条 水利信息化规划包括全省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规划及其他水利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条 《江西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厅直属各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各业务应用规划由相应的处室(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专项的,是信息化建设专项应报送厅信息办审查,厅信息办负责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安全体系部分建设,其投资额度根据安全体系视其重要性和实际需要而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并报保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关系全局的重大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基建报批程序、投资计划及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监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实行国家有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廉政责任制。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重大水利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合同或实施方案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水利厅上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报告、技术文档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专项的,仍由厅相关处室(部门)组织验收,厅信息办参加。
第二十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及必要的测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财务决算及监理报告;
(八)用户使用意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厅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由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专门业务应用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成果,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省水利信息中心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厅信息办会同有关(处室)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运行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信息中心承担全省通信网络、计算机广域网、厅机关计算机局域网的运行管理,各处室(部门)负责本处室(部门)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厅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省水利信息中心的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其部门财政预算,其它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建设的项目,其运行管理经费列入项目主管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