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07]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积极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4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适用情形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洪水、江河决堤、水库垮坝等水灾,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大风、台风、寒潮、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需要转移、疏散或撤离大量人员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
(三)其他需要发布灾情警报的情形。
二、建立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机制
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由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防空(民防)部门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黄河河务、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林业、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经贸、交通、公安、教育、卫生、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工业、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产业、铁路、民航、电力、环保、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当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灾情警报,让公众提前预知,做好应急准备,提高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规范灾情警报发布程序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事故信息,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灾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确定发布灾情警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相关部门(如海洋、气象预测预报部门)已经制定灾情预警等级和发布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情况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发布I级(特别严重)或II级(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通知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发布,同时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由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通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发布。
四、明确各种警报信号规定
(一)防空警报音响信号。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灾情警报音响信号。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2分钟)。
(三)人民防空警报器发布灾情警报音响信号后,应利用电声警报器告知公众有关灾情的具体内容及应对办法。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危机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有关问题,加大防空防灾警报系统建设的投入和灾情警报系统的管理力度,确保灾情警报信息发布准确及时,覆盖全方位、无死角。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防预警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的部门要切实增强突发灾害短时临近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灾难事故预防预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有关预报信息。在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以图像、声音、文字等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四)建立灾情警报试鸣制度。各级人民防空(民防)部门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同时,鸣放灾情警报信号;要加强对警报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警报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五)加强警报信号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结合灾情警报试鸣,通过媒体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让公众能够识别灾情警报信号;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