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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福州市结核病防治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服字91号
福州市物委、福州市卫生局:
  《关于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公字(2001)15号)收悉。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医疗设备条件、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且医院初具规模,鉴于其新建的病房配备了卫生间、空调等,医疗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经研究,同意对福州结核病的防治院新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试行如下:
  每间1--3床的病房10元/床.日,每间4--6床的病房9元/床.日,每间7床以上的病房8元/床.日。执行新收费标准的病房,不再加收专科医院的床位费。
  今后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收费标准重新作出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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