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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政办[200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凡属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和融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负责部门预算中修缮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的审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三)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四)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五)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六)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八)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业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参与项目前期的评估审查;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
    (四)项目预算、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部门预算修缮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


    第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接收评审项目,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人员;
    (三) 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造价;
    (五)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十)评审结论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评审原则,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在对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 条第三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依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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