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7]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针对今年以来我市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的实际,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5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下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低〔2007〕226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今年1-9月已对杭州市区持证的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发放价格补贴的基础上,今年10-12月再次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截至今年11月底,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低保、困难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0-12月份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40元/人月(共计120元/人),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30元/人月(共计90元/人)。
三、资金渠道
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四、发放办法
价格补贴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并在12月15日前发放到位。
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应根据浙民低〔2007〕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对低保等困难群众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