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内河实行全线禁止采砂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 2007-08-20
发布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芜政[2007]72号

    当前,我市境内内河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猖獗,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为加强内河河道管理,保障内河防洪、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市内河(包括与邻市共管河道我方管辖的区域)所有有堤防的河道、滩地,一律实行全线禁止采砂。    
    二、内河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禁采工作的领导,立即停止一切采砂管理收费行为,立即停止发放采砂许可证。已发放的由发证机关即刻依法宣布失效。    
    三、内河河道禁止停放各类采砂船只。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止,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采砂船主自行拆除采砂机具;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集中停放。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偷采和偷运黄砂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涉足非法采砂活动的黑恶势力,对聚众闹事的为首分子要严惩不贷。    
    五、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在禁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务、监察、公安、国土、交通、港航(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内河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禁采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