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建设[2009]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下简称《通知》),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为做好我省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规定执行。持有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厅颁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不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均应换证。
1、已经取得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A字头11位编码)的不需换证,但应采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资质数据备案。
2、符合新《标准》的单位,在换领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将旧版资质证书全部交回我厅统一销毁;满足新《标准》条件的企业申请升级、增项的,可与换证一并进行。
3、已经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8]6号)的要求进行换证。
二、换证材料
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同类别(专项资质、行业和专业及专业事务所资质、主导工艺资质、所有暂定级资质),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应换证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与换证一并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的,按有关规定报送材料。
三、换证程序
1、各换证单位应将换证材料报所在地县、市或设区市建设局初审,其中省直属设计单位(高校)报省直相应主管单位(高校)初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资质,报相应行业省直主管部门初审。
2、各初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初审部门审核意见表》并签字盖章,尤其是表中的审查认定值务必认真填写。初审后的换证材料可由初审单位分批报送我厅政务中心,也可由换证单位直接报送。
3、按规定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的甲级设计资质证书,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乙级设计资质证书,由我厅审核后统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此次资质换证必须采用新的《信息系统》。
1、申报材料清单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前者由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形成有条形码的纸质材料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后者由网络直接报送。今后我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统计管理统一采用《信息系统》,原《福建省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不再使用。
2、已经取得新版设计资质证书(A字头11位编码)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备案,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和完善后,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技术人员应是企业当前在岗所有人员信息,项目业绩应为企业近一年来完成并已建成的典型项目,今后可逐步更新补充。
五、其他事项
1、换证工作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开始受理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各设计单位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尽早提出换证申请,以免影响承揽业务。
2、各单位应如实填报换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举报投诉的单位,将予核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材料初审工作并核验原件。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务中心或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人:政务中心 金 捷,电话:0591-87615685;
勘察设计处 韩小刚,电话:0591-87614202。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申报材料
(新设立、增项、升级及勘察资质申请不适用)
序 号 |
资质证书类型 应提交材料内容 材料目录 |
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 |
主导工艺资质 |
暂定级资质 |
1 |
《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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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子文档,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直接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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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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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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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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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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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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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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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它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包括单位代码、名称、个人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比例、缴费、年份、打印日期和社保机构盖章)和缴费凭证(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等复印件,社保证明的时间为资质审批机关受理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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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表中应提交材料内容栏“√”者,表示该类型资质换证需提交该项材料;“/”者表示不需要;
2、表中序号为1、3-8、9应采用A4纸分别装订成三册,以简单装订为宜,扉页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内容按清单序号顺序排列;
3、序号为1的材料一式三份、3-8、9各一份;由建设部核发的资质申请材料均另加一份;
4、同时申请换发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序号为1、3-8、9的材料应相应分开填写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