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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业发展区划工作和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 2007-09-11
发布部门: 山西省林业厅
发布文号: 晋林资发[2007]110号

各市林业局,省各直林局,厅直驻并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0号)、《关于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9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林业发展三级区划和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规划编制工作。为认真开展好区划、规划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并及时上报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厅已成立以杜创业厅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各市林业局、省直林局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同时,各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与计划、财政、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广泛汲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取得各部门的支持和协作。
  二、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争取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暂时无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可以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列支。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违法违规使用。
  三、区划、规划工作涉及部门多,内容复杂,技术性强,为保证区划、规划成果科学可靠,必须抓好技术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原则,省规划院负责省级培训,市林业局、省直林局负责市、县、林场的技术人员培训。
  四、各级林业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县级林业部门(林场)完成或辅助完成调查表、统计表的填写,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完成全县统计汇总,并提供后勤支持。市级林业部门(林局)负责所辖地区单位的工作质量、进度,提供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完成全市(林局)统计表的汇总,以市、林局为单位向省规划院上报材料。省规划院负责技术指导,汇总全省数据、制图、编制报告。
  五、区划成果经省厅审议后,11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规划本底调查于10月中旬完成。规划成果于2008年3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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