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农机监字[2007]26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机培训工作,加强全省农机化培训学校的规范管理,根据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规范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规范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省农机管理局负责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
(三)省农机管理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应当取得省农机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见附件1)。
(四)拖拉机驾驶人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的申请及评审
申请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应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省农机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正常运行,开展工作。
(一)基本条件
1、教学场所
(1)理论课教室与实习教室必须分别设置。理论课教室应配有黑板、课桌椅,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单个教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教室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教练场地内应设有学员休息设施;
(3)租用教练场地必须签订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及学员食宿条件。
2、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与培训范围相符合且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其中每个培训种类教练车辆不少于1台;
(2)有与教练车辆相配套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3)有与培训范围相符合的解剖车或模型及主要实物、零部件与教学挂图、示教板等。
(4)有必要的电教设备、音像和图书资料。
3、教学人员
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均应通过省局考核,并取得省农机局核发的《山西省拖拉机培训教员准教证》(见附件3)。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聘用人员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核发聘书。
(一)教学负责人
(1)教学负责人应具有农机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3年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教学与协调、领导的才能。
(二)理论教员
(1)遵纪守法,热爱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思想作风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
(2)具有高、中等院校农机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或同等专业知识,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3)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讲课表达能力,懂得成人教育规律和教学艺术,并能顺应农机培训形势的变化,及时创新培训方法,掌握新的培训技能及相关知识。并能根据自己承担的教学内容及新形势下的培训特点,及时写出新的培训计划与教案。
(4)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从事农机培训工作一年以上。
(三)教练员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同时要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3)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关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4)男性教练员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教练员不超过55岁。
(5)具有相关的驾驶证件及相应机型五年以上的安全驾龄,并熟悉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熟练,动作准确,符合操作规程。
4、组织管理制度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即校长、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财务会计等岗位职责;
(2)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3)财务独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人员;
(4)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包括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教练场地租用合同);
(3)教学设备清单;
(4)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拖拉机驾驶证、准教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聘用教学人员的聘书等);
(5)组织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6)生源预测情况。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省农机管理局审批。
4、省农机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前,省农机管理局将现场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评审合格的,省农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农机管理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完善、整改,然后再行审核、批准。
三、培训业务管理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1、初学驾驶培训;
2、增驾车型培训;
3、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聘用经省农机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申请表》(见附件4),交验身份证。
(六)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见附件5),并提供包括培训科目、培训学时、教试成绩、教员签名等内容的培训记录(见附件6)。
(七)本《细则》涉及所有表格、证件均由省农机管理局统一制作。
(八)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审验表》(见附件7),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省辖市两级农机管理部门逐级汇综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农机管理局。
四、变更、注销
(一)变更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业户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或者培训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按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程序,由县、省辖市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农机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培训许可证。
(二)注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管理局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1、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在省农机管理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歇业一年以上的;
3、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审验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4、申请终止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省农机管理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反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行为的培训机构,应依照农业部41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