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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屯便民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3 生效日期: 2007-11-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104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17号)精神,提高“一站式”服务效率与质量,我市将在原有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市的行政服务体系,并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思路,以提高全市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整合行政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级便民服务机构的作用,重点解决机关办事效率低和人民群众、企业、组织办事难等问题,使全市行政服务工作有机统一、全面推进。
  二、工作内容
  大连市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后,全市各区市县、先导区相继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截至目前,行政服务中心总数达到13个,市和区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市迫切需要建立延伸至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屯的便民服务体系。
  构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行政服务体系,就是要在继续完善现有市、区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基础上,将行政服务继续向下延伸。街道、乡镇按要求设立统一对外的便民服务中心或全程办事代理制接待窗口,社区、村屯建立协调会、代办员等制度,全面受理并代办涉民的相关行政事务。
  便民服务中心及全程办事代理制接待窗口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设在当地政府或办事处内,负责受理、办结申请人的申办事项。各中心或窗口要确定2名以上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受理申办事项后,指定全程办事代理人,跟踪督办,限时送达或亲自为申请人代办相关事项;确定2名以上收费人员,负责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及罚款事项的办理工作。
  首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及全程办事代理制接待窗口的事项可以包括:民房建筑审核和房照办理、林木采伐审核和报批、计划生育指标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审核报批、合作医疗、户口及身份证办理、基建项目审核报批、信访和矛盾纠纷的处理等。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构建便民服务体系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紧密结合起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便民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力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便民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管理、监督职能,按照“行政效能年”建设整体思路,加强业务指导与检查,全面负责便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明确建立便民服务机构的目标和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域、重要部门的支持和投入,统筹协调、长远规划,加强引导、把握进度,带动各级行政服务工作迅速有效开展。
  (三)建章立制,责任到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定便民服务中心或全程办事代理制接待窗口内部工作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便民服务中心和全程办事代理制窗口工作人员的实际问题。对各项许可(服务)工作,要明确要求、责任到人,确保便民服务体系的健康、规范、顺利发展。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作。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加强对各级便民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涉及行政服务、市民需求、服务满意度等有关信息的反馈和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便民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工作的标准化程度和规范性程度,坚持做到高效审批、优质服务。
  (五)创新思路,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及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深入进行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将便民服务体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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