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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专用标识和名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07]17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方便居民识别并提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认知度,决定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标识和名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使用统一的标识和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和名称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医疗文书、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其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形态要求包括颜色、图形和字体。标识完全沿用卫生部确定启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并根据《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其他背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一。
  三、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确需使用两个名称的,须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不符合规定以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标识无关的标识要统一清理撤换,对机构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加以严格规范,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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