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理顺公安、农机部门管理职能,规范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有效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于10月11日至11月11日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检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常务副组长:胡越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恩科(市农机局副局长)
尹喜平(市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副组长:侯爱明(市公安交警支队副队长)
郭玉梅(市农机局监理处副处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侯爱明(兼)。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做好移交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拟定小店区为移交试点。农机监理部门将已注册登记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及驾驶人档案一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将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档案移交农机监理部门。
(二)公安交警和农机监理部门在档案移交工作中,要在档案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拖拉机档案清理登记表与档案逐一进行核对。
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车型G驾驶人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农机监理部门留存原件,公安交警部门接收复印件。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档案、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原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原件,移交农机监理部门进行管理。
(三)公安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在移交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的同时,要认真总结试点移交经验,确定三轮车及其驾驶人档案移交时间。
(四)对档案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职责妥善处理,移交时档案资料不全的也要全部交接(盗抢车除外)并填制移交接收表,双方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按照《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三轮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年限为6年,低速载货汽车(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年限为9年。移交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报废车辆,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另册分类,并按要求登记,为下步办理报废手续作好相关工作。
(六)移交后,在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均有效。驾驶证或行驶证丢失灭失或车主主动要求更换证件的,公安交警部门可采取计算机单机操作、档案另册管理方式,按照公安部71、72号令及两个《规范》等有关规定予以补换发(达到报废的机动车除外)。补换发证件只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本人不要求换证的,可暂不更换,待年度审验时另做安排。
(七)公安、农机部门要深入乡、镇、村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政策法规宣传,要求驾驶人自觉接受管理,服从路面指挥,强化法律意识,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八)市公安交警部门与农机监理部门在开展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的同时,要集中进行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驾驶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
(九)移交工作结束后,公安交警部门、农机监理部门要各自做好汽车、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和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及通报制度,及时交流和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共同做好上路行驶拖拉机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和拖拉机作业安全。
(十)未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拖拉机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由农机监理部门实施管理。
(十一)档案移交后,现有农机监理部门投资建设的机动车检测线继续承担低速载货车和三轮车上线技术检验工作;农机部门组建的“市农机驾驶员协会”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服务职能参照“汽车驾驶员协会”规定执行,仍为独立法人组织。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