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二政发[2006]85号
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口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市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税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适应口岸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充分调动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完善税务经费保障机制,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对地方税务部门超额完成税收收入实行经费奖励。
一、关于地方税务经费基数的核定。以2005年为基期, 把2005年度入地方库的税收收入5080万元核定为基数,税务部门经费奖励基数核定为400万元,以后年度均按以上两个基数为准,对地方税务部门经费按税收收入超收比例给予奖励。
二、关于地方税务经费增量部分的确定。按照核定基数、增量分成的办法,经费奖励递增率按1?U3的比例奖励增量经费。即缴入地方库的税收收入每增长1%,财政支付税务部门经费以400万元为基数,按3%的比率拨付奖励经费。
税务部门入地方库的税收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的,则按1?U1的比例扣减税务部门的地方税务经费(以400万元为基数)。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减收部分予以剔除。
三、税务部门地方税务经费的拨付。基数内经费按序时进度拨付,当地方库的税收收入超过基数时按月据实拨付。
四、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