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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地方税务部门超额完成税收收入实行经费奖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二政发[2006]85号

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口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市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税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适应口岸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充分调动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完善税务经费保障机制,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对地方税务部门超额完成税收收入实行经费奖励。
  一、关于地方税务经费基数的核定。以2005年为基期, 把2005年度入地方库的税收收入5080万元核定为基数,税务部门经费奖励基数核定为400万元,以后年度均按以上两个基数为准,对地方税务部门经费按税收收入超收比例给予奖励。
  二、关于地方税务经费增量部分的确定。按照核定基数、增量分成的办法,经费奖励递增率按1?U3的比例奖励增量经费。即缴入地方库的税收收入每增长1%,财政支付税务部门经费以400万元为基数,按3%的比率拨付奖励经费。
  税务部门入地方库的税收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的,则按1?U1的比例扣减税务部门的地方税务经费(以400万元为基数)。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减收部分予以剔除。
  三、税务部门地方税务经费的拨付。基数内经费按序时进度拨付,当地方库的税收收入超过基数时按月据实拨付。
  四、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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